個體工商戶專屬稅費優惠政策集錦(20240124更新)
更新時間:2024-01-26 09:26 已閱讀:445次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 10萬元以下 (含本數) 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1)適用于按期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3)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 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5)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6)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2023年第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號)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2023年第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號)
(三)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 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 (含個體工商戶),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 ,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 月31日前, 取消留抵退稅門檻(退稅門檻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連續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0,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50萬元)。
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 ,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 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對安置殘疾人的個體工商戶,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二、個人所得稅
(一)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200 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2023年1 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1.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200 萬元部分的 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 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 50%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應納稅額自動進行稅款劃繳。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2000年1月1日起,隨軍軍屬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三)自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四)殘疾、孤老、烈屬從事個體經營可減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五)個體工商戶從事“四業”所得
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殖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04〕30號
三、印花稅
自2022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的以下憑證免征印花稅: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四、文化事業建設費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二)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五、社保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規定自2022年5月1日,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1年,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現行階段性降率政策規定,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本地具體費率由各省(區、市)確定。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
《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規定,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可允許企業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六、多稅費種
(一)2027年12月31日以前,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 (不含水資源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號)
(二)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20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四)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 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 3 年( 36 個月) 內按每戶每年 20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